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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洪某某组织卖淫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剑阁县**镇**村**组**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被释放,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18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洪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释放,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5月18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洪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朱某某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开设男性私人会所,组织5名卖淫女向嫖客提供多种性服务,收取不等的费用,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46254元(以下币种同)。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来到该会所,负责该会所具体经营管理,包括管理卖淫人员、接待嫖娼人员、安排卖淫交易、向朱某某发送每日账单、给卖淫女发放工资等事项,领取月薪8000元及卖淫所得3%-4%的提成。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洪某某来到该会所,主要负责接待嫖娼人员、安排卖淫交易等事项,领取月薪8000元及卖淫所得3%-4%的提成。

2019年10月24日,公安人员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查获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陈某某、王某甲二人,并现场抓获被告人周某某、洪某某与卖淫女接某某、王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览表、全国人口库查询信息、到案经过、健康检查笔录、现场吸毒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周某某用于记录犯罪违法所得的账本等;2.检查笔录:办案民警对犯罪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的检查笔录;3.辨认笔录:被告人洪某某辨认朱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某辨认朱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辨认贾某某的辨认笔录等;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洪某某的询问笔录及讯问笔录等;5.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乙、接某某、王某丙、孟某某、贾某某、晋某某、王某甲的询问笔录等;6.电子数据:被告人周某某给卖淫女支付工资的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洪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娜

2020年5月19

(此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15113****;被告人洪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62355****

2.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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