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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潘某某赌博案)_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城******组。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3月24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前罪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5年6月5日至2016年11月29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舒城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潘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6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1月21日至2018年2月21日);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至3月间,被告人潘某某在舒城县境内,多次组织人员以麻将牌“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约5000元,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以上。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合肥市境内,多次组织人员以麻将牌“推二八杠”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约10000元,参赌人员累计达20人以上。

    2020年6月9日,周某某经舒城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同年7月1日,潘某某在舒城县城关镇被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舒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询等书证;

2.​ 证人程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5.​ 舒城县公安局依法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分别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 蕾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潘某某、周某某现均被羁押于舒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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