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21984********,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州**县,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8********,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州**市,住**市**镇**村**委**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西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7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熊某某为谋取高额报酬,经合谋由周某某联系卖家要得一块毒品并随身携带,由熊某某联系毒品买家,轮流驾驶车牌号为云H****8的小轿车,从云南省**县**镇到广西西林县寻找毒品买家。同日中午12时许,公安民警在距西林县八达镇约三公里处的公路上截获周某某、熊某某,当场从周某某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一块。经过秤,前述毒品可疑物毛重**克,净重**克。经百色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前述毒品可疑物样品中检出海洛因,其含量为73.2%,未检出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毒品海洛因、手机、轿车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称重笔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周某某、熊某某与涉案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检验报告;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熊某某等二人为他人运输毒品海洛因,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松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熊某某现羁押在西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页材料若干、DVD光盘7张。
3.手机2台、银行卡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