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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曾某某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3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2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新化县**镇**村**组**号。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安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至4月下旬,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经商议,伙同被告人刘某某、曾某某、“小姐姐”(另案处理)以网络聊天的方式搭讪被害人,并通过木马软件盗取被害人手机通讯录,诱使被害人与“小姐姐”裸聊,在裸聊过程中录下被害人裸露身体敏感部位的视频,后以将视频发给被害人好友相威胁,共计敲诈被害人人民币10076元,其中吴某甲人民币5888元、黄某某人民币1000元、林某某人民币2188元、吴某乙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家属退赔被害人吴某甲、黄某某、林某某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信息查询记录、银行账户流水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甲、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

5.监控视频、手机电子数据检查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威胁方法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周某某、王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刘某某、曾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琳

检察官助理:邹维伟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安吉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17673******)、曾某某(18508******)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电子卷宗两册8共36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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