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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3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案)_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19〕104号

被告人周某某(绰号“猴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老盖”),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报送红河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6日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李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交办我院。

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1日告知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律师何红;周某某及其辩护律师杨皓;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陈勋的意见。被告人周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的事实:

(一)王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5年开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帮李某甲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共计1.8克,从中获利。

2、2017年开始,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帮金某某购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308.57克,从中获利。

(二)周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9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建水县临安镇**村**号等地贩卖给李某甲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3.15克。

2、2019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建水县临安镇**村**号等地贩卖给王某某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10.26克。

3、2019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建水县临安镇**村**号等地贩卖给李某某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4.5克。

4、2019年,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在建水县临安镇**巷等地贩卖给柯某某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1.35克。

2019年5月9日,公安机关在周某某位于建水县临安镇**村**号抓获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时,在其卧室内扣押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7.53克。

(三)李某某的事实:

1、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18年开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帮李某甲购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共计2.7克,从中获利。

(2)2019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帮万某某万某某购买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共计1.8克,从中获利。

2、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1)2018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容留李某甲在自己位于建水县临安镇**村**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20次。

(2)2019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容留万某某在自己位于建水县临安镇**村**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7次。

(3)2018年开始,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容留王某某在自己位于建水县临安镇**村**号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20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查获毒品可疑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叁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吸食,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310.37克;被告人周某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26.79克;被告人李某某共计贩卖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4.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冰毒甲基苯丙胺共计47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李某某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娅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光盘叁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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