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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王某某、江某甲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30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滨海新区,住茂名市滨海新区****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8816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刑事拘留,于20189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逮捕,于201896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6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滨海新区,住茂名市滨海新区**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逮捕,于2018年9月6日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滨海新区,住茂名市滨海新区**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逮捕,于2018年9月6日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取保候审。

被告人江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滨海新区,住茂名市滨海新区**镇**村委会**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逮捕,于2018年9月6日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江某甲、江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份,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江某甲、江某乙在休渔期间利用投放刺网的方式驾驶渔船到茂名市滨海新区**镇**岛附近进行非法捕捞水产品,其中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于2018年8月5日、8月12日、8月13日在**镇**岛附近海域非法捕捞鱼、虾、蟹等水产品共计约100市斤,共获利约1300元;被告人江某甲、江某乙于2018年8月13日在**镇**岛附近海域非法捕捞杂鱼十几斤,用于换柴油。2018年8月15日18时,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派出所民警在**镇**村将涉嫌非法捕捞的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江某甲、江某乙等人抓获,并在船上扣押到非法捕捞的渔网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书证、物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江某甲、江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投放拖网这一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胜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江某甲、江某乙均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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