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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鼓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93********,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7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71995********,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封丘县**乡**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7月25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经朋友认识“知恩”,后在“知恩”的安排下,周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先后办理了两张银行卡、两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印章,并以公司名义办理了银行对公账户、U盾。周某某将其中一套对公账户卖给“知恩”,获利2000元。在周某某的介绍下,被告人王某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办理了两套公司营业执照,一套对公账户,并将办好的对公账户卖给“离人”,获利2000元。周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对公账户实施网络信息犯罪活动,仍将办理的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经查实,周某某、王某某的对公账户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周某某所办理的对公账户涉案资金流水为11098138.4元,王某某所办理的对公账户涉案资金流水为5986510.59元。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在K2187次火车上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二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周某某、王某某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信息、银行卡冻结详情,银行卡流水明细,韦某某、陈某某被诈骗案相关材料;2.证人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出售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娴

检察官助理:李冉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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