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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诉刑诉〔2019〕5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永春县**镇**小区**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525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永春县**镇**小区**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日内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9年3月8日、5月23日将本案二次退回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4月8日、6月21日补查重报。现已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至10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购置“任我赢QQ娱乐系统-V”软件、笔记本电脑、手机等作案工具,租赁福建省永春县**街**座**室架设网上赌博平台,以重庆时时彩官方彩票开奖结果为依据,通过创建“太阳8888”等QQ群招揽夏某某(参赌位于嘉兴市秀洲区**镇等地点)、罗某某等赌客在群内投注赌博;同时将QQ群与“任我赢QQ娱乐系统-V”软件挂钩,依靠该软件提取QQ群中赌客上分、下分、查分、下注及输赢数据,以昵称豪门、账号180*******的支付宝账户与赌客进行转账结算,抽头渔利累计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2180万余元。2018年10月1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周某某组织网络赌博的情况下,仍在其指使下操作“任我赢QQ娱乐系统-V”软件,并进行支付宝转账结算、记账等。

2018年10月20日下午,民警依法对福建省永春县**街**座**室进行搜查,扣押放置于室内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及手机等;同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浦发银行卡内111440.68元赃款被冻结。经对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使用的黑色华硕笔记本电脑上运行的“任我赢QQ娱乐系统-V”软件进行勘查,仅2018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该网络赌博平台累计赌资就达217143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材料清单、QQ信息、支付宝信息、QQ群信息、交易记录截图、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业务凭证/回单、户籍及无前科证明、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及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

3、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提取笔录(附提取清单、提取照片)、辨认笔录(附照片)、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互联网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或使用网上赌博平台并接受投注,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钱春燕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卷宗2册及光盘1张;

3、扣押笔记本电脑、手机暂存于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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