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镇**路**号,住威远县严陵镇**小区**栋**单元**号。2013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镇**街**号,住威远县**镇**社安置房。2017年10月17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威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下旬,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共谋盗窃一辆电瓶三轮车来共同使用。2020年3月27日凌晨,王某某、周某某来到威远县严陵镇二环路西南段与御屏街交汇路口,发现人行道上被害人袁某某停放的一辆红色电瓶三轮车,且四周无人,由王某某望风,周某某接线,将该车盗至富康花园小区内藏匿。2020年3月27日9时许,因害怕该车被警察发现,王某某将该车骑至暮云府小区工地外马路边丢弃。经鉴定,该车价值4876.2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晋军
检察官助理:闵成英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4021****。
2、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8243****。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4、.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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