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62********,汉族,高中文化,打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4月27日被大丰区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4月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王某某在东台市**镇**村**组东台市**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工地,采用剪子剪断的方式,窃走工地电缆线(华美牌,长140米,铜芯,型号YJV,规格3*35+2*16mm2)一根。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84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的户籍证明、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东台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共同实施盗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丽娟
2020年6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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