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14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822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住东莞市**镇**村**。因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住东莞市**镇**。因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住东莞市**镇**村**路**。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14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于某某、朱某某、杨某某(三人另案处理)等人在东莞市高涉镇护安围村环城路涵洞边、东莞市高涉镇洗抄村万科工地后面、东莞市高涉镇洗沙二上坊坟场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用扑克牌赌三公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其中,于某某、朱某某、杨某某作为赌场股东参与赌博并分水钱,被告人谭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2019年12月30日日1时30分许,公安机关到场抓获何乾文、黎远水和参赌人员莫光远、欧阳常增等人,并缴获扑克牌等赌具一批。
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伙同黄某某、李某某(二人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在东莞市**镇**村**巷**号出租屋**房等地多次开设赌场,用扑克牌赌三公以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水渔利。其中,周某某、王某某作为赌场股东参与赌博并分水钱,被告人谭某某负责发牌和抽水。2020年4月22日0时30分许,公安机关到场将周某某、谭某某和参赌人员肖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当场缴获用于赌博的桌子、凳子、扑克牌等物品。2020年6月28日16时30分,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镇**村**巷**号出租屋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刑事判决书等书证,手机等涉案物品,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谭某某无视国法,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九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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