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废品收购站,住句容**开发区**省道**汽配城北侧(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周某某系夫妻关系,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9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经营废品收购站,住句容**开发区**省道**汽配城北侧(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被告人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驾车至句容市黄梅镇中建八局宁句线施工工地GY112承台西侧,窃得HRB400E型28MM螺纹钢钢筋1.7吨,价值人民币629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62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收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 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由句容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美菊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1380517****)、王某甲(联系电话:1381408****)现均取保候审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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