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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王某某等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19〕5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821995********,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市**镇**村**街**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123199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乡**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2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镇**村**街**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29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被告人杜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30429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村镇**村**区**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日、2019年2月17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6日、2019年3月3日两次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月16日、4月3日,该局经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8月期间,董某某、杨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先后在河北省邯郸市友谊时代广场大厦、三龙大厦等处设立诈骗窝点,下设数个业务部门,购买可控制盈亏的虚假外汇投资软件平台,并通过互联网推广,由业务员以平台客户、平台客服等身份,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盈利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在平台上充值,并向被害人推荐“老师”,由“老师”以资深分析师身份,通过快速喊单、后台操控数据等方式,使被害人产生所投资金亏损的错误认识,以此诈骗被害人财物。

2018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李某甲等人组成“GG四部”,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赵某某、李某乙、庞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35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担任经理、“老师”,涉案金额人民币350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先后担任业务员、“老师”,涉案金额人民币350万余元;被告人张某某先后担任业务员、“老师”,涉案金额人民币281万余元;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均担任小组主管,涉案金额均为人民币350万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李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电脑若干(均系照片);

2.书证:话术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交易记录截图等

3.证人贡某某、邢某某、段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李某乙、庞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李某甲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杜某某、李某甲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杜某某、李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玲燕

2019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现均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被告人杜某某、李某甲现均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勘验U盘4个、电子数据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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