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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王某某等诈骗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诉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70********,汉族,中专文化,靖江市**康复医院药房原职工,住靖江市**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96********,汉族,中专文化,靖江市**康复医院收银处原职工,住靖江市**北路**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靖江市**花园**幢**室,户籍地靖江市**镇**村**场**号。被告人卢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卢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卢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靖江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人、被告人王某某、卢某某的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7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收案。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结伙,在靖江市**康复医院,冒用吴某某、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医保卡,采取空刷医保卡套现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共计人民币18501.95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参与骗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计人民币18501.95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骗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计人民币17401.55元,被告人卢某某参与骗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计人民币13018.91元。

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退还靖江市**管理中心人民币185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调取的靖江市**康复医院医保定点机构管理系统及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记录等,靖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吴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卢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亚红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卢某某均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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