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012001********,山东省菏泽市人,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012000********,山东省菏泽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9011998********,山东省菏泽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
被告人郭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811990********,福建省漳平市人,初中文化,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室。
被告人朱某某, ,女,汉族,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1061994********,四川省成都市人,中专文化,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城华区**号。
以上五名被告人均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朱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朱某某在未办理合法出境手续的情况下,从河口县城出发,以换乘车辆、走路爬山等形式逃避边防检查,淌水走过中越界河非法出境至越南,次日凌晨在越南境内被越南警方抓获。
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移送案件材料、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朱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规定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周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郭某某、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艳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李某甲、郭某某现羁押在弥勒市看守所;朱某某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卷3册、赃物证清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