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郑州市**路**号院**号楼**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项城市**财务咨询公司负责人,住郑州市**路**号院**号楼**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列二被告人于2019年4月19日经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21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0日已告知被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2019年9月3日、2019年11月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3日,沛县公安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8月20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本院决定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在辩护人李某甲见证下,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在沛县注册徐州*甲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徐州*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徐州*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徐州*甲油脂助剂有限公司和徐州*乙油脂助剂有限公司等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服务交易的情况下,以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等方式获取进项发票认证抵扣税款,利用上述空壳公司以收取开票费用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总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9份,价税合计:25410705.86元,涉税金额:3672151.82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10月21日至2016年9月22日,向马某甲经营的禹州市*甲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销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涉税金额1414099.5元,价税合计9732332元。
2.2015年4月至2017年2月19日,向马某乙经营的禹州市*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销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7份涉税金额861774.76元,价税合计5931038.06元。
3.2016年2月至8月,向冯某甲经营的禹州市*丙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期间销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涉税金额359104.25元,价税合计2471482元。
4.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向吴某某经营的禹州市**冶金炉料厂销售虚开的增信税专用发票16张涉税金额217184.71元,价税合计1632389元。
5.2016年9月至10月,向李某丙经营的禹州市**机械厂销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张,涉税金额104050.46元,价税合计716112元。
6.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向刘某某经营的郑州**耐火材料技术有限公司销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张,涉税金额446044.99元,价税合计3069852.8元。
7.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向冯某甲经营的禹州市**炉料厂销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张,涉税金额175984.57,价税合计1211188元。
8.2016年7月至2016年10月,向潘某某经营的禹州市**机械配件厂销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涉税金额93908.58,价税合计646312元。
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3月15日到沛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其家人分别退回非法所得50000元、2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2.证人胡某某、朱某某、李某乙、马某甲、马某乙、李某丙、冯某甲、冯某乙、刘某某、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供述;
3.提取的相关工商注册证明、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在税务机关认证抵扣等资料、相关银行账户查询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耿庆峰
2020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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