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神检一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村**组。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921195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神农架林区**镇**路**号,住神农架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9日被神农架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神农架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30日至2019年9月3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注册成立神农架阳日镇窑湾库区香波砂厂(属个体工商户)。2017年底,被告人王某甲入股合伙经营,并于2018年4月与周某某补签《合伙开办砂场的协议书》。2018年,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在神农架林区阳日镇南河流域玉皇庙(小地名)处擅自采挖砂石料10000立方米。经神农架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非法采挖的砂石料价值人民币1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神农架林区水利和湖泊局出具的《关于周某某、王某甲非法采砂时间界定的说明》、《关于香波制砂厂在水利局办理采砂许可证的说明》、《合伙开办砂场的协议书》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甲、谭某乙、魏某某、伍某某、左某某、吴某某、唐某某、郑某某、王某乙、李某某等的证言;3.神农架林区价格认证中心神价认字[2019]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5.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园园
2019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王某甲现取保侯审在上述住址,联系电话分别为1347798****、13733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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