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湄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申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8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湄潭县,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湄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5日被湄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湄潭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湄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甲、周某某等3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申某甲、周某某、潘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0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邀约被告人申某甲电鱼,申某甲同意后,周某某又邀约被告人潘某某一同前往。随后申某甲驾驶贵CO****号牌轿车载着周某某、潘某某并由周某某指引行车线路到湄潭县湄江街道金花村九洞桥三观塘河段(属于湄江河支流)电鱼。到达三观塘河段后,申某甲从车上拿出电鱼器一套、手电筒一只,潘某某从申某甲车上拿出鱼笼一个、手电筒一只,周某某自带手电筒一只(绑在一根已损坏的电鱼竿上),由申某甲、周某某下河轮流使用电鱼器在河中电鱼,将鱼电晕后扔到河岸上,潘某某在岸上捡电晕的鱼并装入鱼笼中。申某甲、周某某、潘某某在该河段电鱼约20分钟,共捕获12尾鱼。申某甲等三人准备离开时,被现场群众阻拦并报警,随后被赶到的县河道办执法人员和民警查获。经公安机关清点、称量,申某甲等三人捕获鱼类为:青鱼三尾1740克、鲤鱼一尾1270克、鲫鱼一尾70克、赤尾七尾750克,共计3830克。
案发后,被告人申某甲、周某某、潘某某分别缴纳生态修复金人民币六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鱼12尾、电鱼器1套、电鱼竿1根、手电筒3只、鱼笼1个;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贵州省农委文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申某乙、贺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申某甲、周某某、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申某甲、周某某、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甲、周某某、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申某甲、周某某、潘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申某甲、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潘某某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申某甲、周某某、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甲、周某某、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南平
检察官助理 刘畅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申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838504****;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
候审,住贵州省湄潭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58448****;被告人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贵州
省湄潭县**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8885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5.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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