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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瞿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周某某,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65********汉族初中文化电力安装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

被告人瞿某某,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59********汉族小学文化电力安装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瞿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十一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瞿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瞿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瞿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瞿某某于2020年3月3日至3月10日期间,先后至启东市**镇**村**路等地,采取举爬、钳剪等手段,作案4次,共窃得型号为HYA200*0.4*2报废电缆线22.2米、 HYA300*0.4*2报废电缆线69.8米,销赃得人民币1800元,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共计人民币1080.3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瞿某某于2020年3月3日上午,至启东市**镇**村**路东侧水泥马路与**公路交界处北侧地段,采取上述手段,窃得型号为HYA300*0.4*2报废电缆线23.50米。经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93.75元。

2. 被告人周某某、瞿某某于2020年3月3日下午,至启东市**镇**村**路西**超市北侧地段,采取上述手段,窃得HYA200*0.4*2报废电缆线22.2米。经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7.8元。

3.被告人周某某、瞿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上午,至启东市**镇**村**路东侧水泥马路与**公路交界处南侧地段,采取上述手段,窃得型号为HYA300*0.4*2报废电缆线18.3米。经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28.75元。

4.被告人周某某、瞿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下午,至启东市**镇**村**路东侧水泥马路与**公路交界处南侧地段,采取上述手段,窃得型号为HYA300*0.4*2报废电缆线28米。经鉴定,上述电缆线价值人民币350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瞿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葛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启东市公安局出具的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瞿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瞿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某、瞿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瞿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泉

检察官助理:张娟娟

2020年8月28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瞿某某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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