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石某某、岳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妨害作证、包庇案)(公开版)_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开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021977********,汉族,初中文化,日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号,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00年1月21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3年3月5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收购赃物罪、非法拘禁罪于2005年8月5日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因犯强迫交易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1日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3月7日因患有****疾病被释放。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日照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日照市东港区**号楼**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2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撤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日开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09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包庇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岳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包庇罪,经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妨害作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19年1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年5月26日,被告人周某某承包了位于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路街道**村的****小区**期路面破碎、土方倒运工程,**村村民袁某某、张某某因未与村委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各一处二层楼房未拆除。被告人周某某以上述两处二层楼房建筑没有拆除影响其公司正常施工为由,安排本公司业务经理王某某(已不起诉)从社会上联系雇佣挖掘机司机,欲对上述两处二层楼房建筑进行强行拆除。王某某遂安排本公司挖掘机驾驶员宋某某(已不起诉)联系雇佣挖掘机司机,宋某某又先后通过周某乙、王某甲(均已不起诉)联系雇佣了李某某、时某某(均已不起诉)。2017年4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到**小区**期工地现场,安排指挥李某某、时某某分别驾驶蓝色神钢220型、黄色卡特320型挖掘机对被害人袁某某、张某某的二层楼房建筑进行了拆除。经鉴定,被害人袁某某房屋被毁坏时价值为人民币192300元,被害人张某某房屋价值为人民币198800元,两处房屋合计价值人民币391100元。

二、妨害作证罪、包庇罪

被告人周某某在拆除被害人二层楼房之前,就安排被告人石某某寻找“顶罪”人员,被告人石某某遂联系被告人岳某某来到日照,在被告人周某某的指使下,王某某将被告人岳某某带至施工工地熟悉地形、练习挖掘机操作技术。在二层楼房被拆除后,被告人周某某又联系被告人石某某通知被告人岳某某以“拆毁房屋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到北京路派出所“投案自首”作虚假供述,并指使王某某配合被告人岳某某到北京路派出所作虚假证词,致使公安机关作出错误判断对被告人岳某某采取强制措施,严重干扰了办案民警的侦查工作,导致涉案被告人周某某等人长期逍遥法外。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两次转账给被告人岳某某共计人民币10万元,作为被告人岳某某“顶罪”的酬金。

被告人周某某、石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岳某某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侦查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卜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袁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石某某等人的供述;5.日照市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指认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石某某、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以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岳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石某某、岳某某归案后有如实向公安交代自己罪行的坦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零六个月的刑罚,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刑罚,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单强 王海婷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