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6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曾用名周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9********,高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9月1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8********,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宁乡市**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9月13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某甲,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84********,大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宁乡市**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2018年10月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9日经宁乡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朱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1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至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分别出资两万五千元,在宁乡市**乡**安置区**栋一楼门面内开设私彩店,利用“湖南快乐十分”出奖结果,制定“大小”、“天地”等开奖规则,请被告人朱某甲配置彩票软件并提供技术服务,并聘请朱某乙、宋某某(均已行政处罚)为工作人员,在店内接受刘某甲、刘某乙、崔某某、刘某丙、朱某丙(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的投注,共计接受投注460483元,盈利14591元。
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账本三本;2、笔录类证据: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远程勘验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朱某乙、崔某某、刘某丙、朱某丙、刘某乙、刘某甲、陈某某、占某某、邹某某、李某某、侯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秦某某、朱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朱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彩票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2、被告人朱某甲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
3、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4、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建议不适用缓刑;建议对被告人朱某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江
2019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1894255****)、秦某某(1380749****)、朱某甲(1770843****)均取保候审在家。
2.证人名单一份,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三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