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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秦某某等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530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4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栾川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单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8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91994********,畲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西街街道河星某某23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街道**道**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秦某某、陈某甲、单某甲、陈某乙、雷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赵某某(另案处理)经营浙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大肆发展非法网络高利借贷活动,为逃避侦查分别在安徽省池州市、江苏省盱眙县、浙江省义乌市等地注册成立不同的分公司,分别由罗某甲(已判刑)经营义乌**贸易有限公司,王某某、陈某丙(均已判刑)经营义乌*乙商务有限公司,黄某甲、沈某某、陆某某(均已判刑)、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经营义乌*甲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盱眙**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安徽**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并积极招收李某某、黄某乙、吴某乙、左某某、汪某甲、方某某、胡某甲、汪某乙、董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成员,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施诈骗、寻衅滋事等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赵某某、黄某甲、陆某某、王某某、罗某甲等人先后开发各种手机贷款APP,运用网络、短信向公众推广,并虚构低息、无抵押、无担保、额度高等各种诱饵,引诱借款人下载各种借款APP,在放贷过程中刻意向借款人隐瞒收取高息、高服务费、高续期费、高逾期费等事实,诱骗借款人注册、借款,并上传手机通讯录及苹果手机ID密码等个人信息。同时在APP操作过程中设置陷阱,在违背借款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行放款,并设置取消借款障碍,对被害人实施诈骗。先期以服务费的名义,收取25%至30%的高额“砍头息”,还款期限为7日。之后通过话务员“推荐”,引诱借款人续借,并收取每7天30%的高额续期费、每日3%的高额逾期费。对逾期或无力偿还的借款人,采用电话滋扰借款人及其亲友、锁定苹果手机ID等手段追讨借款及所谓的服务费、续期费、逾期费等费用,进行非法牟利。

王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在浙江省义乌市成立义乌*乙商务有限公司并租用义乌市凯吉路198号五单元三楼为公司办公场所,负责非法高利放贷和提醒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还款,通过网络及短信向不特定人群推荐“来某某借”“抱金砖”“艾洛维”“借了发”“富贵舟”“海螺”“阿尔法”“法兰克”“玲珑心”等非法高利放贷APP,并通过非法手段向被害人林某某、包某某、冯某某等人进行非法放贷,提醒借款人到期前还款,引诱借款人续借,以收取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财物。

罗某甲于2018年4月开始先后在江苏盱眙、安徽池州、浙江义乌等地从事“闪电花花”“罗某乙”“趣蚂蚁”“圣女果”“放心贷”“卡卡西”“及时雨”等借款APP的非法放贷工作,其中于2019年2月在浙江省义乌市注册成立义乌**贸易有限公司,同年5月租用义乌市凯吉路198号七单元五楼为公司办公场所。通过网络电话及短信向不特定人群推荐上述借款APP,采用诱骗、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向借款人非法放贷,并负责提醒借款人到期前还款及引诱借款人续借,以收取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财物。

黄某甲、陆某某、吴某甲等人于2018年4、5月起先后在江苏盱眙、安徽池州、浙江义乌等地注册公司,负责向逾期还款的借款人进行电话催收。其中义乌*甲商务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成立,租用义乌市神州路251号中国义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易某某园区3号3、4楼为公司办公场所。安徽某某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先后成立,租用池州市梅龙镇江南产业集中区为公司办公场所。黄某甲为公司实际负责人,陆某某、沈某某、吴某甲、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总监,下设初催、复催、终催组及稽查组,有催收、400售后话务员、稽查人员共百余人。被告人周某甲、秦某某、陈某甲、单某甲、陈某乙、雷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为催收员工。上述催收人员,在明知放贷APP前期放贷过程中采用诱骗、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进行非法高利放贷,仍积极采取电话滋扰借款人及其亲友、锁定苹果手机ID等手段追讨借款,引诱借款人续期,以手续费、续期费、逾期费等名目骗取被害人财物,并使用“催收话术”来规避政府打击。

一、APP借贷平台诈骗数据

2019年4月23日至2019年7月26日,“阿尔法”平台总共放款23480763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804113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2660543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等总费用43181267元,既遂金额96987167元;未还款总金额543963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80774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等总费用24194460元,其中既遂金额8504040元,未遂金额23326092元。“阿尔法”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05491207元,未遂金额总计23326092元。

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6月27日,“艾洛维”平台总共放款780876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588196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417403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1499295元,既遂金额3207225元;未还款总金额1926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34876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38540元,其中既遂金额28400元,未遂金额864727元。“艾洛维”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3235625元,未遂金额总计864724元。

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5月16日,“抱金砖1”平台总共放款34352302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554622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2751632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811051元,既遂金额132840955元;未还款总金额47976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694261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1629035元,其中既遂金额7476440元,未遂金额18179857元。“抱金砖1”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40317396元,未遂金额总计18179857元。

2018年9月28日至2019年3月18日,“抱金砖2”平台总共放款34322102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8015522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1021712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983692元,既遂金额132921792元;未还款总金额63065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472993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88375元,其中既遂金额6735325元,未遂金额24404637元。“抱金砖2”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39657117元,未遂金额总计24404637元。

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7月29日,“富贵舟”平台总共放款5667445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20854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26579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466414元,既遂金额14893914元;未还款总金额245890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721230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209430元,其中既遂金额639380元,未遂金额11857173元。“富贵舟”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5533294元,未遂金额总计11857173元。

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27日,“海螺”平台总共放款3781481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656561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19500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836074元,既遂金额7451634元;未还款总金额212492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487444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631290元,其中既遂金额152740元,未遂金额9267291元。“海螺”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7604374元,未遂金额总计9267291元。

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5月14日,“借了发”平台总共放款38416895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370283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529956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92625710元,既遂金额176658410元;未还款总金额471406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53554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436150元,其中既遂金额7817850元,未遂金额19277665元。“借了发”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84476260元,未遂金额总计19277665元。

2019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29日,“玲珑心”平台总共放款704647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293917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09377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87251元,既遂金额1332651元;未还款总金额41073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8751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37100元,其中既遂金额42550元,未遂金额2158971元。“玲珑心”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375201元,未遂金额总计2158971元。

2018年4月23日至2019年4月5日,“闪电花花”平台总共放款16950978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3556425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0167558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52823526元;未还款总金额339455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5459692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6478595元。“闪电花花”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00572044元,未遂金额总计12129474元。

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2月28日,“趣蚂蚁”平台总共放款17041705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7736905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5811338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8183567元,既遂金额10109134元;未还款总金额93048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989495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645855元,其中未遂金额2982397元。“趣蚂蚁”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0109134元,未遂金额总计2982397元。

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7月29日,“及时雨”平台总共放款10589583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8760713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136739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4456905元,既遂金额50696645元;未还款总金额182887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1280209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33412200元,其中既遂金额3582140元,未遂金额7194873元。“及时雨”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54278785元,未遂金额总计7194873元。

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7月29日,“卡卡西”平台总共放款4076299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3084329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164841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7755264元;未还款总金额99197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694379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4033650元。“卡卡西”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8387694元,未遂金额总计4150071元。

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7月29日,“放心贷”平台总共放款835380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43689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3058230元;未还款总金额39849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2789850元。“放心贷”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1310670元,未遂金额总计1195050元。

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7月29日,“圣女果”平台总共放款25336280元。其中已还款总金额1261238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8860250元,收取展期及滞纳金总费用2211300元;未还款总金额12723900元,借款人实际到账金额8906730元,收取展期总费用2493180元。“圣女果”平台诈骗既遂金额总计6156680元,未遂金额总计5589462元。

二、个人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7年11月在杭州入职,从事售后催收工作,个人获利至少8万元,现已退缴。

被告人秦某某于2017年12月在杭州入职,从事售后催收工作,个人获利至少8万元,现已退缴。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7年11月7日左右在杭州入职,从事售后催收工作,个人获利至少8万元,现已退缴。

被告人单某甲于2017年10月底在杭州入职,从事售后催收工作,个人获利至少8万元,现已退缴。

被告人陈某乙于2017年9月8日在杭州入职,从事售后催收工作,个人获利至少8.5万元,现已退缴。

被告人雷某某于2017年10月在杭州入职,从事售后催收工作,个人获利至少8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8年3月在杭州入职,从事售后催收工作,个人获利至少7万元,现已退缴。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8月在江苏盱眙入职,从事售后催收工作,个人获利至少3.5万元,现已退缴。

另查明,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江苏省盱眙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秦某某在江苏省盱眙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陈某甲在杭州市钱塘新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单某甲自动到山东省枣庄市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陈某乙自动到浙江省兰溪市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雷某某自动到浙江省金华市向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某自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到乐清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清单、公司登记信息、APP金额统计表、缴款凭证;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包某某、冯某某、黄某丙等多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某某和辩解:被告人周某甲、秦某某、陈某甲、单某甲、陈某乙、雷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的某某和辩解、同案犯赵某某、黄某甲、罗某甲、李某某、左某某、邱某某、胡某乙、汪某甲等多人的某某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手机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物证检查记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APP截图、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秦某某、陈某甲、单某甲、陈某乙、雷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取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秦某某、陈某甲、单某甲、陈某乙、雷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某甲,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秦某某、陈某甲到某某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单某甲、陈某乙、雷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某乙,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秦某某、陈某甲、单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张某某有退赃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秦某某、陈某甲、单某甲、陈某乙、雷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秦某某、陈某甲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单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张某某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建旭

检察官助理:徐  彬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甲、秦某某、陈某甲、单某甲、陈某乙、雷某某、刘某某、张某某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被告人联系单某一份。

5.现金缴款单某一份(金额5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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