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衢柯检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乡**村**号,2008年11月7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0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占某某,绰号“大老妖”,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衢州市柯城区**街道**村**号,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路**号**幢**单元**室。2001年1月1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4年2月21日因聚众斗殴罪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5年2月21日。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绰号“塌鼻”,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室乡**室村**号。2008年10月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6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2016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02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室乡**村**村**号。2007年1月12日因盗窃罪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八个月,2007年12月3日因抢劫罪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6********,汉族,职高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乡**村**号,2010年1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文某某,曾用名邓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5********,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涛、叶某甲、吴某甲、郑某某、芮某某、陈某某、戚某某、张某某、鲍某某、占某某、周某某、程某某、曾某某、柴某某、邓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郑某某涉嫌窝藏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由衢州市公安局柯城分局侦查终结,移送柯山分局并案),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按犯罪集团成员冯某某、叶某甲、吴某甲、郑某某、芮某某、陈某某、戚某某、张某某、鲍某某,与非集团成员周某某、占某某、程某某、曾某某、柴某某、邓某某分案审理,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部分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9年9月23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同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敲诈勒索事实
1、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叶某甲、吴某甲(均另行起诉)意图通过阻拦衢州市巨化鑫景嘉园工地施工获取非法利益,纠集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工地车辆压坏刘某某村庄道路为由,阻拦、滋扰运输车辆,索要砂石料出售。经多次阻拦,施工方被害人黄水清担心阻拦施工造成工期耽搁等影响,通过中间人吴某乙、占某某,被迫支付给冯某某等人现金6万元。冯某某、叶某甲、吴某甲、周某某、刘某某将6万元进行分赃,其中,冯某某、叶某甲、吴某甲、周某某每人获利11000元,刘某某获利16000元(已退赃)。
2、2016年8月左右,被告人冯某某得知衢江区黄坛源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黄坛口村段开始施工,遂与被告人叶某甲纠集被告人邓某某、柴某某,以施工工地“五大员”没有到场为由,以暴力相威胁多次阻拦施工,索要砂石料出售。施工方被害人邵某甲、朱某某、赖某某担心阻拦施工造成工期耽搁等影响,被迫支付给冯某某现金2万元。冯某某将该2万元独自占有。
3、2016年9月左右,衢江区黄坛源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施工至紫薇村,被告人冯某某、叶某甲、柴某某、邓某某等人再次以相同方式阻拦工地施工,索要砂石料出售。多次阻拦后,施工方被害人龚某某担心阻拦施工造成工期耽搁等影响,被迫支付给冯某某等人现金3万元。冯某某、叶某甲、柴某某、邓某某将3万元平分,每人获利7500元。邓某某已退赃7500元,柴某某已退赃7000元。
4、2016年10月左右,被告人占某某与被告人冯某某、叶某甲、吴某甲等人以衢州市石头坪三和里工地负责人余某某欠占某某2万元为由,纠集被告人芮某某、戚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均另行起诉)等人驾驶冯某某的奥迪Q5汽车,以车辆、人员拦门等方式阻拦工地施工,索要砂石料出售未果。为此,施工方被害人刘某某让余某某将2万元欠款还给了占某某。为达到目的,冯某某、占某某、叶某甲、吴某甲继续纠集人员多次到三和里工地阻拦施工。被害人刘某某、余某某担心阻拦施工造成工期耽搁等影响,被迫支付现金5万。之后,为获取砂石料出售,冯某某、叶某甲还继续纠集人员阻拦工地施工,拉走部分砂石料出售后不付款。上述钱款由冯某某、占某某、叶某甲、吴某甲共同分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占某某的浙H91****丰田汽车一辆。
二、寻衅滋事事实
2018年5月14日上午,被告人叶某甲因其父亲叶某乙与被害人叶某丙在衢化东路边小河里放网抓龙虾产生纠纷之事,与被害人叶某丙发生争吵,被人劝开。后叶某甲指使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去教训被害人叶某丙。2018年5月17日20时许,被害人叶某丙去放笼网的地方查看,发现被告人周某某、程某某、曾某某等人在收其放置的笼网,随后发生争执。周某某、程某某、曾某某等人持铁棍、镰刀对被害人叶某丙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叶某丙左尺骨粉碎性骨折。2018年6月6日经衢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叶某丙的伤势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车辆等;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工程资料、扣押清单等;
3、证人证言:吴某乙、严某某、姜某某、翁某某、邵某乙、项某某、吴某丙、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黄某某、赖某某、龚某某、刘某某、叶某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冯某某、叶某甲、吴某甲、郑某某、芮某某、戚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占某某、程某某、曾某某、柴某某、邓某某等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6万元,数额较大;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占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柴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邓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共计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占某某、程某某、曾某某、柴某某、邓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程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周某某一人犯数罪,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周某某、占某某、程某某、曾某某、柴某某、邓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一、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占某某、程某某、曾某某、柴某某、邓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扣押的被告人占某某的财产权属问题已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雪土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占某某、程某某、曾某某、柴某某、邓某某现羁押于衢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物品见本院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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