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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税某某串通投标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51966********,汉族,大专文化,四川**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原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住成都市双流********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4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税某某,曾用名税红,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11965******,汉族,大专文化,四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住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税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周某某借用四川**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资质,通过比选成为宁南县白鹤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工程水利类项目EPC第七标段业主方招标代理。2019年初,身为项目招标代理的周某某与被告人税某某串通,企图采取手段排斥其他投标人,让自己联系的公司中标。为达到目的,周某某、税某某与时任凉山州**管理科科长的何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商定作为招标监管单位代表的何某某在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为二人提供帮助,工程中标之后三人共同牟利,为拉近关系,二人向何某某赠送茅台酒一件。在共谋过程中,周某某、税某某从何某某处得知凉山州EPC招标文件模板的条款发生了变更,对投标人的禁止性规定由“为标段招标文件编制提供咨询或者参加本标段招标文件编制的”变更为“为本标段招标项目前期工作提供可研、规划选址、环评、勘察、初步设计等相关前期咨询服务的”,按照变更后的文件规定,该项目的最大竞争对手华东勘测设计院就没有参加投标的资格,三人决定利用这个变更的条款进行投标,并进行分工:何某某负责将周某某上传的经业主方及主管单位备案审查通过的旧版本招投标文件退回,周某某隐瞒业主按照新版制作招标文件后重新上传,由税某某负责联系投标单位。商定后,何某某与周某某隐瞒主管单位及业主单位,使用修改后的新版招标文件挂网招标,税某某则联系符合投标条件的成都勘测设计院与广水三局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为保证评标过程顺利,周某某、税某某以“辛苦费”、“专家费”的名义,在成都向业主方聘请的评标专家侯某某行贿三万元。2019年8月21日,宁南县白鹤滩水电站库区移民工程水利类项目EPC第七标段在成都开标,华东勘测设计院因在前期为该项目提供了可研规划被专家组判定废标,成都勘测设计院成为唯一中标候选人。2019年8月25日,业主单位因招标存在异常,废止了该项目的招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税某某串通投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元

谢鹏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移送起诉书13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案卷材料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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