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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答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大道**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同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7日5时12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鄂M*****号“林海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载其妻子王某某)沿**省道由西向东行至仙桃市**镇**村**组路段处时,摩托车前部碰撞路面正在询问丈夫刘某某伤情的被害人文某某,造成文某某翻倒在地,周某某、王某某也摔倒在地。刘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5时15分许,被告人答某某无证驾驶无号 “力帆”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至此处,答某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倒在地上的文某某发生碰撞、碾压后拖行,后答某某摔倒在地。事故发生后,周某某、答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文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周某某所驾车辆与文某某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文某某、王某某以及其他当事人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答某某所驾车辆与文某某发生的交通事故,由答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文某某以及其他当事人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文某某系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答某某各赔偿文某某家属丧葬费25.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3.仙桃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等;4.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周某某、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答某某系自首,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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