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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公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职业务工,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楼乡**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株洲市**村**房。被告人周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我院于2019年2月18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栗雨办事处月塘社区红花山商店麻将馆内打麻将时,与同桌打麻将的被害人袁某某发生冲突。周某某随后跑回麻将馆对面的租房院内找来一把菜刀,在返回麻将馆时正好撞见袁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罗某某。罗某某见状便从车辆后尾箱拿出一把铁棍挡在袁某某身前,双方发生争斗。周某某持菜刀砍向罗某某,造成罗某某小腹及生殖器被划伤。罗某某被划伤后使用铁棍进行还击,期间周某某的菜刀掉落,其掉头朝麻将馆对面的租房院内跑,罗某某持铁棍追赶,追至出租房外铁门处时使用铁棍击打周某某头部。周某某打开铁门后跑到出租房门外时被某某志追上,其继续使用铁棍朝周某某身上打,周某某用左右手手臂抵挡,致周某某左右手手臂被打伤。经法医鉴定,被不起诉人罗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袁某某为轻微伤。

另依法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取得被不起诉人罗凌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黄某某、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周某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向前   

检察官助理:张维伊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叁册、检察卷壹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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