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2月23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4********,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2020年1月7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晚,被害人彭某某到朋友曾某某位于长宁县**镇**路**段**号**小区**单元**室的出租屋歇宿。当晚10时许,曾某某因故离开出租屋后,被害人彭某某则继续留在曾某某屋里休息。第二日(2019年12月16日)凌晨2时许,曾某某与前夫周某某吃完宵夜回到出租屋,被告人周某某见到被害人彭某某赤身睡在曾某某的床上,认为彭某某与曾某某有不当关系,不顾曾某某的辩解和劝阻对彭某某实施殴打,致其多处软组织受伤,随后又打电话叫被告人罗某某来帮忙,然后强行拍摄彭某某裸照,以发朋友圈和用随身携带的小刀相威胁,搜走彭某某的车钥匙和裤包里的1390元现金。罗某某到达现场后即对彭某某实施了殴打。随后周某某伙同罗某某以砸彭某某车子,发彭某某不雅照相威胁,将彭某某微信里的6400元钱转到其微信账户,并迫使彭某某在向朋友借钱无果的情况下,按照罗某某授意的内容签下一张4万元的所谓“借条”交给周某某后才得以脱身。后周某某在得知彭某某报警后,撕毁“借条”,将6400元通过微信转到曾某某微信账户和现金一并交由曾某某保管,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退还了所有钱款,并赔偿了被害人医药费及损失,取得被害人彭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被害人的方法强行索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案发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童 军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现居住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