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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罗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76********,汉族,小学文化,系**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租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路**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市公安局执行;同年7月1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被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3221975********,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工业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镇**村**组**号**号,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5月9日被黄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9日向黄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17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1日至8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18日至7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周某丙(另案处理)因其控制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额不足,便联系被告人周某甲帮助对山西**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公司”)开票。被告人周某甲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介绍高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能**公司”)向山西**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22日,高能**公司向山西**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486812元,税款人民币361331.64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受票单位申报抵扣。

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某甲在QQ群发布可以联系虚开阀门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信息,吴某某(另案处理)得知后,遂告知陕西西安**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公司”)代理销售人员周某乙(另案处理)。当月,吴某某联系被告人周某甲向西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周某甲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发票价税合计金额0.2%的开票费为条件,介绍洪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湖北**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湖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向西安**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安排被告人罗某某联系上游开票公司、下游受票公司具体负责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当月26日,上述三家开票公司向西安**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487593元,税款人民币506744.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受票单位申报抵扣。

被告人周某甲在公安机关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工商注册资料等书证;2.湖北涵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鄂涵信[2017]司会鉴字第10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鄂涵信[2019]鉴字第28号鉴定报告;3.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4.证人吴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甲、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868075.84元,被告人罗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506744.2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两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介绍湖北**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湖北**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黄石**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向陕西西安**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华斌

检察官助理刘玲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被取保候审在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路**栋**室,联系方式1376402****;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栋**单元**室,联系方式13717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壹册,审计报告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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