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9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383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51991********,汉族,本科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高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6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和其女友被告人罗某某,用虚构的身份以可以帮助被害人钱某某、刘某某把竹子稍高市场价的价格卖给玖龙纸业为由,分别以保证金、好处费、场地费、分水费的名义使被害人刘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镇**村**社**号陆续将人民币24169元转给周某某。周某某将其中的21000元用于还账,将其中的500元转给罗某某,其他的用于生活开销。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和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罗某某、周某某的朋友郑某某已将赃款24169元代为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人民币241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检察官助理:袁洽伍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候审;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