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0月2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2018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同年10月24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3时许,惠东县平山**酒吧保安将因琐事发生口角的宋某某、卢某某(均另案处理)与温某某劝出酒吧。在门外,宋某某、卢某某与温某某继续争吵并发生打斗,后被劝开。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以及蔡某某(另案处理)喝完酒出门时,看到其朋友宋某某头部流血又开始与温某某争吵。酒吧副总姚某某上前劝架,周某某直接向其踢了一脚。之后周某某、肖某某、卢某某、蔡某某等人又上前围殴温某某致其倒地不起。周某某、肖某某等人想逃离现场时,酒吧保安将其围住欲交由警方处理时,周某某、肖某某等人又与保安发生冲突致使保安受伤。后警方到场将周某某、肖某某等人带离调查。经鉴定,姚某某、保安张某某、温某某、宋某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德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3210****。
2、案卷材料4册、光盘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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