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肖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2830号

被告人周某某(外号瓜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东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外号广生),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祁东县**街道**社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8年8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4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在途经本市高镇电信局公交站附近的12路公交车(车牌号为粤SE****)上伺机作案,周某某二人见被害人邱某某裤袋内有一部OPPO牌R9PLUS型手机(价值约2500元),即由肖某某走到邱某某身边故意弯腰捡打火机引起他人注意,同时周某某趁机伸手将邱某某的手机盗走。得手后,周某某二人即下车逃离现场。  

2、2018年4月22日9时20分,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在另一辆途经本市高镇电信局附近12路公交车(车牌号为粤SE****)上伺机作案,周某某二人见被害人李某某包内有一部OPPO牌R11型手机(价值2232.5元),即由肖某某走到李某某身边故意弯腰捡打火机引起他人注意,同时周某某趁机伸手将李某某包内的手机盗走。得手后,周某某二人下车逃离现场。后公安机关在本市高镇振兴路东四横巷58号附近将周某某、肖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公安机关在周某某身上缴获一部OPPO手机,在肖某某身上缴获一个打火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意见,证人陈某某等五人的证言,抓获经过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被害人邱某某二人的陈述,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被告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肖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四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