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32194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武汉市青山区,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荆门市**区**路**号**单元**室。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5********,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钟祥市**镇**村**组,住荆门市**区**路**号**单元**室。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均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至2016年5月间,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居住的荆门市**区**路**号**单元**室,开设了一家名为“**动漫”电玩室,先后添置4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6-8座),供他人玩“捕鱼”赌博游戏。开设期间,周某某的女友胡某某负责该电玩室日常经营,以收取现金或银行转款二种方式收取玩家赌资,并将赌资兑换成积分充入游戏卡供玩家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再将游戏卡积分兑换成人民币为玩家进行资金结算,牟取玩家赌博输赢差价。经查,二被告人收取鲍某某、安某某等人赌资约35万余元,获利约8万余元,用于二人日常生活等开支。
2016年5月30日,公安机关在该电玩室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5月6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胡某某到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共同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缴获的赌博机(照片);2.收缴赌具清单、银行转款记录、退赃收据等书证;3.证人鲍某某、安某某、韩某某、潘某某、褚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阮某某的证言笔录;4.赌博工具认定意见书;5.赌博现场照片、指认赌博工具照片;6.到案经过;7.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利用电玩设备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春
检察官助理杜娟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二被告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意见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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