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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苏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江苏省泗洪县**镇**号楼**室。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回乡证号H********),港澳证件号码K*******,汉族,初中文化,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小区**号**室。被告人苏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现住江苏省泗洪县**镇**组**号。被告人许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江苏省泗洪县**镇**组**号。被告人许某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现住江苏省泗洪县**镇**组**号。被告人宋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江苏省泗阳县**镇**组**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江苏省泗洪县**镇**组**号。被告人许某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现住江苏省泗洪县**镇**号**幢**单元**室。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2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告知各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3日至10月17日、自2019年12月14日至12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宋某某、胡某某、许某丙、陈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出境前往日本大量购买IQOS卷烟,并运回国内交由被告人周某某出售。被告人苏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资质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购买IQOS卷烟,通过自行出售和指定客户由周某某代为出售的方式,非法经营IQOS卷烟。2019年6月26日,固镇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苏某某住处扣押到106条IQOS卷烟。同年7月23日,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于被告人苏某某处扣押的烟,均系真品IQOS卷烟。

被告人周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为70万余元;被告人苏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40万余元;被告人许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为12万元,被告人许某乙非法经营数额为12万元;被告人宋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2万元;被告人胡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9万元;被告人许某丙非法经营数额为8万余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5万余元。

2019年12月24日,以上八名被告人均已自愿全部退缴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烟弹、手机等物证;

2.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宋某某、胡某某、许某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

8.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许某甲、许某乙、宋某某、胡某某、许某丙、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苏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宋某某、胡某某、许某丙、陈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机关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八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六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至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至九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甲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六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乙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六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至六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四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许某丙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至四万零五百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雪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苏某某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甲、许某乙、许某丙、宋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分别居于家中。

2.卷宗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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