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6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21974********,汉族,高中文化,住无锡市梁溪区**小区**号**室,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人周某某曾因嫖娼,于2014年4月被无锡市滨湖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范某某(绰号毛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号。被告人范某某曾因无证驾驶,于2012年10月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月被江苏省常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卢艳(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范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江阴被害人张某某通过他人介绍,用自己名下的江阴市**街**号**幢**室的房子向无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被告人周某某进行二次抵押贷款,但该房已经银行抵押贷款、小贷公司二次抵押贷款。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通过担保向无锡市**机械贸易有限公司的李某甲(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70万元作为过桥资金打给被害人张某某还款给小贷公司。8月24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在办理二次抵押贷款的过程中发现该房已被法院查封,被告人周某某遂于当天中午安排被告人范某某、苑某某(另案处理)将被害人张某某看管在江阴市**街**号**幢**室被害人张某某自己家里(被害人张某某和其母亲吴某某同住),逼被害人张某某还钱给李某甲。至8月27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叫李某甲帮忙要钱,李某甲带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江阴市**街**号**幢**室采用殴打、电警棍电击等手段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逼债,当天下午江阴市公安局城中派出所出警处置后仍继续看管。当晚被害人张某某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寺派出所民警带走调查,后被害人张某某归还76万元左右才了结。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参与看管被害人70余小时。
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人口信息资料、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接处警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汤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纠集被告人范某某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伟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梁溪区**小区**号**室,被告人范某某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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