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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莫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段**号**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被告人周某某、莫某某经商量,由莫某某创建了一个叫“五十K”的微信赌博群用于招揽赌徒,二被告人共同管理该微信赌博群,并组织赌徒到手机APP“榕城510K”上打“五十K”赌博,赌徒赌博时需要向该APP购买“钻石”或充值“圈币”。其间,“榕城510K”APP平台管理人员联系被告人周某某,给周某某一个该APP的代理号并为其创建一个亲友圈,让周某某将赌徒拉入其亲友圈赌博,承诺以赌徒充值的“圈币”金额按比例给予周某某抽成,周某某又让被告人莫某某多招揽赌徒进入其亲友圈进行赌博,并承诺按其招揽的赌徒人数给予报酬。至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莫某某共组织郭某某等三十多人到上述网络赌场赌博,其中有二十多人进入周某某的亲友圈进行赌博,赌资数额累计约人民币87320元,周某某抽成渔利约人民币216.2元,但未领取,莫某某也未向周某某领取报酬。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莫某某被福清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2020年12月7日,被告人周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退出人民币21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微信群成员及群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帐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周某某、莫某某的供述;

4.辨认笔录:相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莫某某共同在网络平台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成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莫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莫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明辉

2020年12月16日

附注: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77777****;被告人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96084****。

2.卷宗3册共计26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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