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蓝某某等5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2********,汉族,高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现住岳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蓝某某,化名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现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栋**室,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2********,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现住岳阳县**乡**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4********,汉族,高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现住岳阳县**乡**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5月1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经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蓝某某、彭某某、邹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17日、10月3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17日、11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5日、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甲于2014年9月25日、2017年2月24日先后在岳阳县注册成立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和湖南**医药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从2014年至2018年4月期间,周某甲与被告人蓝某某(化名李某某)以两家公司为掩饰,先后租用周某乙(另案处理)在步仙乡狮山村、胡某某在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乡**村**房子以及彭某某家的地下室作为生产场地,组织被告人彭某某、邹某某生产添加有本尿、罗格列酮、二甲双胍等西药原药的保健食品。具体由周某甲提供生产用的配方和用于资金结算的万某某万某某、黄某某某某的银行卡,蓝某某负责联系采购地平、本尿、罗格列酮、二甲双胍等西药原药,联系上下线并利用万某某、黄某某及本人的银行卡进行资金结算,由彭某某负责生产操作,邹某某负责包装、接收和发送货物,对所生产的保健品,以无预包装和包装成美国胰岛素、金脉血通、干细胞、黄精玉米须压片糖果等品名的形式销售到哈尔滨、长春、佳木斯**,时间长达四年之久。其中2016年以来,销售给长春市**区的韩某某无预包装胶囊,价值高达人民币978990余元,后由韩某某重新进行包装冠名古君堂植物胰岛素对外进行销售。2018年4月11日下午五时许,公安民警在华容县**岳阳市锦绣华城8栋2401将周某甲、蓝某某抓获。同时在岳阳县**乡**村彭某某家地下室将正在装货的彭某某、邹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生产用的原药地平、本尿、阿司匹林、双克、罗格列酮等原药100余公斤,无预包装胶囊及黄精玉米须压片糖果等保健品3万余板,以及生产设备和一批其他原料、包装材料、半成品等物品。经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黄精玉米须压片糖果、无预包装胶囊剂为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测报告及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及黄某某、高石伟银行交易流水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蓝某某、彭某某、邹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生产销售添加西药原药的保健食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周某甲、蓝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彭某某、邹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正球

钟雄辉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蓝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被告人周某甲、蓝某某、彭某某、邹某某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各一份,黄某某、高石伟银行交易流水电子档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