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委会**村***号, 因犯盗窃罪2017年9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2019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和蔡某某在雷州市唐家镇田西村口见面聊天时,两人共同商量乘坐班车到雷州市企水镇偷车,然后换钱购买毒品吸食。周某某和蔡某某来到了企水镇企水卫生院内,看到有很多摩托车停放在楼下,周某某和蔡某某在卫生院内树下停留了一会,一边玩手机,一边观察附近有没有人走动。不久,周某某和蔡某某看到楼下没有人,二人就开始偷摩托车。周某某留在树下看风,蔡某某身走过去楼下的楼梯口推出一辆银白色的电动车,然后拿出携带的钥匙把被害人谢某某的电动车车头锁打开,然后启动盗窃来的电动车来到树下接上周某某,两人一起离开了作案现场。
2019年6月24日上午,被告人周某某和蔡某某来到企水镇中华街、振兴街十字路口处时,发现一户住宅的大门没有锁,有一辆电动车停放在该住宅一楼客厅中。周某某和蔡某某在被害人吴某甲家附近等待伺机作案。周某某负责把风,被告人蔡某某独自走进被害人吴某甲家里,用自制工具将停放在一楼客厅内的电动车打开并推出吴某甲的家。随后,两人乘坐盗窃来的电动车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电动车合格证、电动车保修卡、收款收据、通话记录清单、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甲、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雷价认字【2019】24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时雷州市企水卫生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入户盗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蔡某某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