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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蔡某甲等开设赌场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公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89********,汉族,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街道办事处**路**号**栋**房,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村**里;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邢福,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镇**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栋**房;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8日被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5年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安县**镇**路**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86********,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街道办事处**路**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罗森、符义麟,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澄迈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蒙某甲,曾用名蒙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住海南省海口市海甸五西路市**小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陈韦元,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万宁市**镇**农场**队;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海山、陈瑜,海南嘉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7********,汉族,本科文化,海南**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红专中街市**院**栋**房,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栋**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鄞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澄迈县**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座**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1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蔡某甲郭某某郑某甲蔡某乙蒙某甲陈某甲鄞某丙张某甲何某某刘某乙黄某某等12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18日、2019年1月30日、2019年4月1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8 年1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开发了一款用于网络赌博的“时时彩机器人”投注软件。该软件具有“自动上码”、“自动兑奖算账”、“自动上下分”、“自动汇总赌客剩余分数”等功能。周某某设置了该软件的每个账号和密码只能在一台电脑上登录,且每个账号和密码的使用期限仅为30天,期满后,该软件的购买者必须向周某某再次支付购买费用,才能继续使用该软件。

2018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周某某不断地将该软件通过微信、QQ等网络方式,以1500元人民币左右的价格售卖给被告人蔡某甲某某(在逃)、卓某某(在逃)、韩某某(在逃)等人从事网络开设赌场,并为蔡某甲等人提供该软件的安装、维护服务。至2018年7月10日,周某某共获利5万多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交易记录、微信钱包零钱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黎某某郑某甲蔡某甲郭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张某甲的供述;3.现场勘验笔录;4.电子数据。

二、被告人蔡某甲郭某某陈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8 年3、4月份开始,被告人蔡某甲从被告人周某某处以1500元人民币左右的价格购买“时时彩机器人”投注软件,将被告人陈某甲租住的海口市美兰区**大厦**房作为场地,在房间内架设电脑等设备,在赌博网站中安装“时时彩机器人”投注软件,建立赌博微信,招揽赌客,雇佣被告人郭某某、被告人陈某甲管理赌博微信和“时时彩机器人”投注软件,根据“时时彩”的开奖结果及投注赔率,接受赌客投注,从中抽水获利。被告人陈某甲主要负责接受赌客投注;被告人郭某某主要负责赌资、获利的日常记账工作。至2018年7月10日,蔡某甲获利约12万元人民币,郭某某陈某甲蔡某甲的获利中获得每月8000至10000元人民币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甲郭某某陈某甲的供述;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三、被告人郑某甲黎某某鄞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份,卓某某(在逃)与被告人黎某某郑某甲夫妇商议从事 “时时彩”网络赌博。被告人郑某甲同意后,卓某某、蔡某丙(在逃)、郑某甲三人作为股东,共同出资从被告人周某某处购买 “时时彩机器人”投注软件。由卓某某负责提供赌博“网盘”,郑某乙负责在其居住的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栋**房内架设电脑,安装“时时彩机器人”投注软件,建立微信赌博群,招揽赌客,根据“时时彩”的开奖结果及投注赔率,接受赌客投注,从中抽水获利。所获渔利由郑某甲、卓某某、蔡某丙三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瓜分。被告人黎某某在工作之余经常帮助郑某甲管理赌资、获利的日常统计工作。至2018年7月10日,郑某甲从中获利5万多元人民币。

2018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鄞某某在郑某甲的雇佣下,管理赌博微信和“时时彩机器人”投注软件,根据“时时彩”的开奖结果及投注赔率,接受赌客投注。至2018年7月10日,鄞某某平均每日从郑某甲处获得约300元人民币的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郑某甲黎某某鄞某丙的供述;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四、被告人蔡某乙张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8 年2月份至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蔡某乙某某(在逃)的雇佣下,以每月约4000元人民币的报酬,在海口市美兰区**路**栋**房,管理赌博微信和“时时彩机器人”投注软件,在赌博微信中发布“时时彩”、“龙虎”等网络赌博的开奖结果,根据投注赔率,接受赌客投注,并负责赌资、获利数额的日常记账工作。

2018年6月中下旬至2018年7月10日,被告人蔡某乙先后雇佣刘某丙(另案处理)、蔡某丁(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美兰区**路**栋**房内管理赌博微信和“时时彩机器人”投注软件,根据“时时彩”的开奖结果及投注赔率,接受赌客投注,从中抽水获利。

2018年6月初开始,被告人张某甲某某(在逃)的雇佣下,在海口市美兰区**路**栋**房内,与被告人蔡某乙等人一同管理赌博微信和“时时彩机器人”投注软件,根据“时时彩”的开奖结果及投注赔率,接受赌客投注。至2018年7月10日,张某甲获利约3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蔡某乙张某甲的供述;4.同案犯王真敬、刘某丙蔡某丁的供述;5.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五、被告人蒙某甲刘某甲何某某刘某乙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某某甲与其女朋友陈某乙(另案处理)以每月2300元人民币的租金一同租住在海口市美兰区**阁**房。2018年2月份,王某乙邀请某某甲做“时时彩”网络赌博,并提议将海口市美兰区**阁**房作为场地,由王某乙支付部分租金。之后,某某甲王某乙合作,在海口市美兰区**阁**房架设电脑,安装“时时彩机器人”投注软件,建立微信赌博群,招揽赌客,根据“时时彩”开奖结果及投注赔率,接受赌客投注。某某甲将每日收到的赌资进行结算,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赌客投注金额中抽水获利。至2018年7月10日,某某甲获利近3万元人民币。

2018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甲某某甲的雇佣下,在海口市美兰区**阁**房,管理 赌博微信和“时时彩机器人”投注软件,根据“时时彩”开奖结果及投注赔率,接受赌客投注。至2018年7月10日,刘某甲某某甲处获得每月约4000元人民币的报酬。

2018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何某某王某乙(在逃)的雇佣下,在海口市美兰区**阁**房,利用王某乙提供的赌博网址和账户密码,在“七星彩”、“排列五”及“世界杯”等赌博网站上,根据开奖结果及投注赔率,接受赌客投注,并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赌客投注金额中获取提成。至2018年7月10日,何某某获利约4000元人民币。

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乙在韩杰(在逃)的雇佣下,以每月3500元人民币的报酬,在海口市美兰区碧海云天碧海阁1903房,管理赌博微信和“时时彩机器人”投注软件,根据“时时彩”开奖结果及投注赔率,接受赌客投注。至2018年7月10日,刘某乙获利约6000元人民币。

2018年5月中下旬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在韩杰(在逃)的雇佣下,以每月3500元人民币的报酬,在海口市美兰区碧**阁**房,管理 赌博微信和“时时彩机器人”投注软件,招揽赌客,根据“时时彩”开奖结果及投注赔率,接受赌客投注。黄某某可按照招揽赌客的数量获取一定比例的提成。至2018年7月10日,黄某某获利约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记录等书证;2.被告人蒙某甲刘某甲何某某黄某某刘某乙的供述;3.同案犯陈某丙的供述;4.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

全案的综合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户籍信息;3.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4.银行卡账单;5.农业银行电子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赌博网站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软件及服务费5万多元,被告人蔡某甲郭某某陈某甲郑某甲黎某某、鄞某某、蔡某乙张某甲蒙某甲刘某甲何某某刘某乙黄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蔡某甲郑某甲蔡某乙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周某某郭某某陈某甲黎某某、鄞某某、张某甲刘某甲何某某刘某乙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甲刘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蔡某甲郭某某陈某甲郑某甲黎某某、鄞某某、蔡某乙张某甲蒙某甲刘某甲何某某刘某乙黄某某提起公诉。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辜望成

                             检察官助理:徐欧云

                             2019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蔡某甲郭某某郑某甲蔡某乙某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海南省万宁市**镇**农场农十一队,电话1868967****1897628****

被告人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小区**栋**房,电话1868987****

被告人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号**栋**号,电话1887694****

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澄迈县**宿舍,电话1387682****

被告人刘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号,电话1311191****

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座**房,电话1361754****

被告人刘某乙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号,电话1332203****1351808****

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街道办事处**街**号,电话1387669****

2.案卷卷宗材料15册,电子数据光盘2张。

3.扣押的电脑、手机、银行卡等作案工具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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