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区,现住**市**区**路**村, 非党员,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30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04月30日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5月0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2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现住**市**县**镇**村***号,非党员。2004年3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2400元;2019年03月15日,因赌博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03月29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04月30日经安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05月01日被安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03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薛某某共同预谋,以恢复注销驾驶证、不用考试办理驾驶证等名义在**县**镇、**镇、**市多次诈骗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单独诈骗二起,诈骗金额2.6万元,被告人周某某、薛某某共同诈骗三起,诈骗金额20.15万元,被告人周某某共诈骗22.75万元。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03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恢复注销驾驶证的名义骗取**县**镇的杨某某、郝某某各8000元人民币,案发后退还郝某某8000元。
2、2017年10 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以恢复注销驾驶证的名义骗取**县**镇的任某某1万元人民币,后因任某某催要退还任某某1500元。
3、2018年1月至4月,被告人周某某、薛某某(化名刘洋),以不用考试办理驾驶证、恢复注销驾驶证的名义陆续骗取**市**镇的郭某某6.35万元。
4、2018年3、4月份,被告人周某某(化名周某某1)、薛某某(化名李某某),以不用去人,快速办理驾驶A证的名义,陆续骗取**县**镇**城的曹某某2.6万元,于某某4.6万元,常某某4.6万元。
5、2018年7月底至12月初,被告人周某某、薛某某以不用去人,快速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陆续骗取**县**镇的薛某某1
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薛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曹某某等的陈述;3、证人庞某某等的证言;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前科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薛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互为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美玲
2019年7月4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薛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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