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祁连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林检一部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现住该县**镇**街**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甘肃省森林公安局祁连山分局(以下简称祁连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2020年5月22日批准,于同日被祁连山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现住该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本院2020年5月29日批准,于2020年8月21日被祁连山分局抓获后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祁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与非法狩猎罪,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袁某某与杨某甲(另案处理),经商议,欲至甘肃省肃南县猎捕马麝割取麝香香囊卖钱,随驾车从四川省南江县行至甘肃省肃南县,三人携带逆变器(电猫)、发电机等猎捕工具和生活用品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畅河自然保护站辖区老虎沟管护站布设电网猎捕马麝,共猎捕、杀害马麝7只、蓝马鸡1只。
2.2017年5月,上述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被告人周某某、袁某某再次携带铁丝等猎捕工具和生活用品,进入上述猎捕地点的山上搭建窝棚,布设自制铁丝套,非法猎捕、杀害马麝8只。返回四川后将2017年两次在甘肃省肃南县猎捕、杀害马麝获取的麝香香囊一并出售并分赃。
3.2018年5月,被告人周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另案处理)、杨某丙(另案处理)经商议,欲至甘肃省肃南县猎捕马麝割取麝香香囊卖钱。后四人驾车行至甘肃省肃南县,四人携带逆变器、电瓶、太阳能电板、铁丝等猎捕工具和生活用品,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畅河自然保护站辖区天桥湾九洞沟一带,布设电网猎捕马麝。猎捕几日未果,周某某与杨某乙因猎捕意见不合发生争执,遂四人将电网设备撤回下山。杨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返回四川,周某某滞留张掖未一同返回。此次四人未猎捕到任何野生动物。
4.2018年6月,滞留张掖的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袁某某和杨某甲取得联系,经商议,欲再次到甘肃省肃南县猎捕马麝割取麝香香囊卖钱。后三人携带电瓶、逆变器、太阳能电板、铁丝等工具和生活用品,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畅河自然保护站辖区东流沟黄草沟门一带,布设电网猎杀马麝7只。三人回四川后将麝香香囊出售并分赃。
5.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某和杨某甲,经商议,欲至甘肃省肃南县猎捕马麝割取麝香香囊卖钱,后二人驾车从四川省南江县驾车行至甘肃省肃南县,携带电瓶、太阳能板、逆变器、铁丝等捕猎工具和生活用品,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畅河自然保护站东流沟,先后在大石案板一带、双岔子一带布设电网猎杀马麝16只、马鹿2只、赤狐2只。二人回四川后将麝香香囊出售并分赃。
6.2020年4月10日至15日,被告人周某某与熊某某(已判刑)、王某某(已判刑),携带逆变器、电瓶、铁丝等猎捕工具和生活用品,进入甘肃省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隆畅河自然保护站辖区内,布设电网猎杀马麝1只,蓝马鸡2只。
以上被猎杀的野生动物经司法鉴定:马麝被列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鹿、蓝马鸡被列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赤狐被列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逆变器、发电机、铁丝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物证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祁连山保护区管理局说明等书证;
3证人某某甲、某某乙、某某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周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宁夏绿森源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附平面图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9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以出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六次(一次未遂)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猎捕、杀害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39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鹿2只、蓝马鸡3只、“三有野生动物”赤狐2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在侦查环节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杨某甲、张某某、吴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属于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以出卖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三次进入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非法猎捕、杀害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马麝22只、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蓝马鸡1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山林区法院
检察官:薛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山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和其他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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