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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许曜盗窃案)_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诉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周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公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街道******)。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周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曜,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宜兴市****小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宜兴市******)。被告人许曜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6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7日被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许曜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许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邀约被告人许曜并伙同薛某甲、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傅某某(在逃),安排许曜用手机导航,从江阴市至丹阳市珥陵镇、司徒镇等地,采用撬门等手段盗窃街面门面店4次,窃得现金人民币840元,电话手表2部、手机3部、电脑主机1台、香烟7包。经鉴定,赃物合计人民币3587元,款物合计人民币4427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 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安排被告人许曜手机导航至丹阳市珥陵镇街道,由傅某某、李某某通过撬门等手段进入珥陵小学旁移动营业厅,窃得现金人民币20余元,小天才电话手表2部,OPPO手机1部。经鉴定,赃物合计人民币2996元,款物合计人民币3016元。

2. 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安排被告人许曜手机导航至丹阳市司徒镇街道,由傅某某、李某某通过撬门等手段进入旺达龙虾羊肉店,窃得黄金叶香烟7包。经鉴定,赃物合计人民币91元。  

3.2019年12月3日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安排被告人许曜手机导航至丹阳市司徒镇街道,由傅某某、李某某通过撬门等手段进入中国电信恒信电脑店,窃得台式电脑主机1台,TCL手机1部,中兴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120元。经鉴定,赃物合计人民币500元,款物合计人民币620。

4. 2019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等人安排被告人许曜手机导航至丹阳市司徒镇街道,由傅某某、李某某通过撬门等手段进入全民药房,窃得现金人民币700余元。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许曜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钟某某、薛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许曜以及同案犯薛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7. 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许曜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曜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亚军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许曜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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