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75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现住南昌市**花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谌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05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摩的司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湾里区**镇**村**村**号。2020年5月21日,因介绍卖淫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告人谌某某涉嫌介绍他人卖淫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周某某伙同裴某某(已判决)共同承租了位于新建区**新区**小区**期**栋**单元**室的房子,并容留卖淫女杨某某、陶某某在该出租屋内卖淫。2020年5月20日该卖淫窝点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被告人谌某某(摩的司机)在明知裴某某纠集并容留卖淫女在出租房内从事卖淫活动,仍利用其从事跑“摩的”的便利帮助介绍嫖客,并每介绍成功一位嫖客,裴某某给其20元至50元不等。
2020年7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谌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陶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谌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在出租屋内容留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某为卖淫人员介绍卖淫对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茫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谌某某现羁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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