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当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7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当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当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分别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6月22日决定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因田埂纠纷发生争吵打斗,双方受伤,村干部调解未果。2019年5月13日上午,周某某持锄头从谢某某农田旁经过,谢某某正持铁锹在田里锄草,周某某向谢某某索要医药费,双方发生争吵,周某某持锄头、谢某某持铁锹对打。二人锄头、铁锹被打掉后继续厮打,周某某持美工刀乱划、用嘴咬谢某某,致谢某某面部、颈部、双手背等部位受伤及右上第一切牙冠折。谢某某用手抓、拳头打、嘴咬周某某,致周某某左眼泪小管断裂、左手示指受伤及右下中切牙脱落、左下中切牙三度松动、左下侧切牙二度松动。经法医鉴定,二人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美工刀等物证;2.户籍资料、病历等书证;3.证人童某某、李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处警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厮打,互相伤害对方身体,造成互为轻伤的后果,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群惠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97203****。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272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补充证据1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