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谢某某等3人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24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镇**村**桥**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7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镇**村**队**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贵港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8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25日9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王某某伙同黎某某、肖某某(后两人已逮捕)经密谋后,驾车窜至贵港市港北区迎宾大道房产局门口附近,见甘某某独自骑自行车经过,被告人周某某借故将车停下,由假扮 “问路人”的被告人王某某向甘某某打听是否认识一个叫“黄某某”的老中医,甘某某说不认识并欲骑车离开时,假扮 “知情人”的被告人谢某某马上出现在甘某某旁边,告诉被告人王某某知道老中医住处,还游说甘某某与她们一同前往老中医的住处。期间,被告人谢某某等人通过聊天得知甘某某的家庭情况,遂将这些信息通过电话告诉被告人黎某某、肖某某。尔后,五被告人驾驶两辆小车一前一后到达港北区西江农场陶然花园小区,被告人谢某某碰巧遇上假扮“老中医的孙媳妇”的被告人黎某某,由假扮 “问路人”的被告人王某某向假扮“老中医的孙媳妇”被告人黎某某请求帮忙,让老中医帮忙治其小孩的病和算命。假扮“老中医的孙媳妇”被告人黎某某见状答应帮忙。之后,被告人黎某某还特意说到甘某某的家庭情况,甘某某听被告人黎某某所说的情况与自己家庭情况一样,就相信被告人黎某某等人。甘某某从被告人黎某某口中在得知自己的儿子有难后,就着急了。被告人黎某某等人见状遂让甘某某拿钱出来,帮其解难。甘某某信以为真,将现金11000元交给被告人黎某某。得手后,五被告人借故离开,并进行分赃,每人各分得现金15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现金人民币,手机,手机等;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3.被害人甘某某陈述;4.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王某某、黎某某、肖某某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对现场指认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丽坤

2014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共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