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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谢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61********,汉族,中专文化,湖北**人兼**,出生地湖北省南漳县,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路**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谢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011948********,汉族,高中文化,湖北**发展有限公司营销团队**,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住湖南省常德市**街**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为湖北**人兼**,雇佣被告人谢某某担任该公司营销团队的**进行融资。2014年9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租用本市武昌区**城作为办公地点,并租用东湖**区**楼,用于建设养老院,通过散发传单、熟人介绍、参观考察、讲课动员等公开宣传方式,吸引老年投资人,以缴纳养老床位预订金可领取福利补贴作为返利的经营模式,共计吸收郑某某、吴某某等200余名投资人的人民币12100000元,造成实际损失9534156元。

经报警,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分别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3.书证:4.证人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谢某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素

2020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武昌区看守所(安康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21册、审计报告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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