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开县,住重庆市开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4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开县,住重庆市开县**街道**路**号**幢**单元**。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4月30日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和谭某某共谋盗窃后,来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道吾悦广场F64-1地块工地仓库,趁无人之机,将被害单位南充市**有限公司的66圈共计价值人民币9479.6元的渝丰牌电线盗走。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周某某和谭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所涉被盗的29圈电线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二被告人已对被害单位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营业执照、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兰某某、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刑事犯罪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周某某联系电话:1872566****;谭某某联系电话:157364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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