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谭某某,绰号“**”,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85********,汉族,中专文化,住广州市荔湾区**桥**村**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绰号“**”,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楼**座**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戴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广场**KTV**号房为钟某某庆祝生日。至次日凌晨1时许,黄某某因多次叫女朋友钟某某回家未果打了钟某某几巴掌,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戴某某见状与黄某某发生争执及撕打,后双方被拉开。事后,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戴某某离开房间来到停车场,黄某某随之也来到停车场,看到周某某、谭某某、戴某某3人,双方互骂,黄某某对周某某进行殴打,周某某还手并将黄某某打倒地,谭某某、戴某某随后与周某某一起对黄某某拳打脚踢,导致黄某某的头部、腰部、右肩和眼部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2019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经侦查抓获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2020年12月30日,被告人戴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分别于2020年4月3日、4月13日、4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谭某某、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锦
检察官助理:梁玉婷
附:
1.三被告人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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