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1265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82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8月27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贺某某在明知“方哥”(另案处理)让其提供支付宝账号是用于转移犯罪所得情况下,仍通过被告人王某某联系将被告人周某某的支付宝账号提供给“方哥”使用。被告人王某某、周某某在明知提供的支付宝账号是用于转移犯罪所得情况下,仍予以联系和提供。2020年8月20日,被害人孔某某在**乡**村家中接到诈骗电话,对方以注销“校园贷”注册账号名义,让其到“金融**”APP等网络平台借款,之后孔某某在网络上借款62241元及加上自己的37759元共计10万元转入对方账户,其中邓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曾某某银行账户内的57759元再次被转入被告人周某某的mm****@163.com支付宝账户,“方哥”支付给贺某某的6000元被三人平分。
2020年8月26日至27日,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案发后,三人已退赔被害人孔某某10万元并得到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支付宝流水。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况下,仍提供支付宝账户帮助转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允怡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贺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贺某某1869645****、王某某1359383****、周某某1887254****;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