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11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本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原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8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5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2020年5月3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担任运营专员,利用其负责公司在京东平台进行汽车脚垫的刷单推广业务的便利,通过PS电脑软件工具修改公司在京东网购平台上的订单交易状态,将未完成交易的订单PS成“交易完成”、“已支付”、“等待商家处理”的交易完成状态后,从公司套取相应资金据为己有。经审天勤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至案发被告人周某某通过PS方法共计变造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交易成功的订单358份,套取该公司资金人民币共计72.7万余元,用于其个人开支。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与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2014年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贺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科技有限公司运营部担任部门助理,其利用负责公司在京东平台汽车脚垫的刷单推广业务的便利,通过PS电脑软件工具修改公司在京东网购平台上的订单交易状态,将未完成交易的订单PS成“交易完成”、“已支付”、“等待商家处理”的交易完成状态后,从公司套取相应资金据为己有。至案发,被告人贺某某通过上述方法变造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交易成功的订单26份,套取该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01407元,全部用于其个人开支。
被告人贺某某于2019年8月7日9时许,经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贺某某与湖南**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该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人代表龙某某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贺某某、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与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书、湖南**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案材料、经贺某某签名确认的其侵占公司资金的明细表、**公司出具的从2015年1月至2018年5月发放贺某某工资的证明、被告人贺某某签名确认的通过PS处理京东订单后将公司资金转入其个人中信银行卡上的明细以及其从支付宝转余额宝明细、支付宝余额提现金额明细、京东、淘宝与银行卡流水对应消费记录明细、贺某某微信与银行卡流水对应消费记录、被告人周某某PS京东销售订单的明细表、被告人贺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的转账记录与金额、被告人贺某某与周某某的手机百度云APP的聊天录音记录及录音转化文字材料、赔偿协议书及谅解书、周某某从2014年4到2015年7月期间PS虚假情况说明相关的订单清单以及凭证、被告人周某某2015年8月至2017年5月期间PS京东订单清单和相关凭证、被告人贺某某签字确认的其手机同支付宝的消费交易明细及其手机微信账单明细等书证;2.证人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贺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贺某某在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贺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贺某某与被害单位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了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贺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如符合社会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威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周某某1357414****,贺某某15874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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