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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赵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村**组**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街道**街**小区**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5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下午,吸毒人员许某某向被告人赵某某联系购买300元的毒品并通过微信转账转给赵某某,赵某某便联系被告人周某某并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给周某某,赵某某与周某某确定好交易时间及地点后,赵某某与许某某到镇**街道**村**路上,赵某某便去找周某某取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拿到毒品后回到许某某家,赵某某将毒品交给许某某,二人正在分来准备吸食时被镇雄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当场在赵某某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从许某某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一包,经称量,共计净重0.3克。同日20时许赵某某再次打电话向周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二人在小河村周某某家背后的公路上准备交易毒品时被镇雄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周某某主动上缴一包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称量,周某某贩卖给赵某某的海洛因共计净重为0.54克;经分别提取送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相关的鉴定意见;5、称量、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赵某某具有立功情节,建议对二人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周某某8个月以上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赵某某6个月以上8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松

代理检察员:赵玉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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